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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创)“当场击毙”其实是警察无能的表现!

在谈警察无能之前,我首先想讲,中国目前还谈不上是法制社会,更谈不上是个公民社会,因为作为公民,我们却往往不能利用法律在保护自己,而执法者却可以为所欲为,反过来讲,中国的百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,往往也把法律与情感混为一谈,民众如此,执法的警察也是如此,常常置法律于不顾,以情感代替了法制。

毫无疑问且众所周知,警察的职能是维护治安,保护民众,从具体实施上来看,就是能快速破案,能及时制止犯罪,毫无疑问警察有枪,而有枪就一定有其开枪的权限,就是当公民或警察自身受到生命威胁或公共财产受到威胁时,警察当然可以依法开枪,至于是否一定要开枪击毙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

这里就说到了一个近些年来我们中国社会中大众耳熟能详的字眼了,那就是“当场击毙”,我们来听听何谓警察大力提倡的“当场击毙”,有道是:“发现暴徒,当场击毙”,“飞车抢劫,当场击毙”,“对待拒捕,当场击毙”,“敢于袭警,当场击毙”,“劫持人质,当场击毙”,“敢抢银行,当场击毙”,当然略为温柔一点的如长沙警察,就在当场击毙的标语前加上定语,如“拒捕的”,才当场击毙,更有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推波助澜,号召和鼓励“警察要敢于开枪”,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,随着人的公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,作为一个正在建设法制社会的国家,最高当局应该是充分看到了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,也是所以最高法院提出了少杀慎杀,又提出了“疑者不杀,杀者不疑”的方针,但显然地方政府为了政绩,在面对当地治安环境恶化的情况下,作出了乱世用重典的方法,所谓凡有现行犯罪,动辄“当场击毙”,完全与中央建设法制社会的意图背道而驰。为什么说是背道而驰,我们知道,法院一般对待死刑判决,是慎之又慎的,一审二审,从今年起还要经最高法院核准,也就是已经取消了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,而地方警察由于治安不力,破案无方,面对治安形势的恶化,为了交差,把执法简单化,动辄“当场击毙”,除了显示警察的无能,我们实在说不出其它理由,难道面对犯罪,除了当场击毙,就不能当场击伤,也许击毙更能帮警察们震慑罪犯,也许确实能让广大守法之民感到安全,也许能让一些受害者感到无比的痛快,但法律就是法律,与大众的感情用事是不同的,警察不是平民,警察是执法者,如何减少犯罪,如何制止和预防犯罪,如何快速破案,才是警察应该多思考的问题,而不是为了出风头,为了显示警察的威严,简单的以“当场击毙”来突显警察的威风。

很多网友也大力支持警察无能表现方式的、简单化的“当场击毙”的作法,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安全感觉,其实他错了,作为一个公民,他自己也正处于危险之中,因为我们不能肯定每个警察都是道德上一心为民的,我们不能肯定警察中有相当的与黑社会勾结的败类,无数的新闻报导我们已经知道了,很多警察早已经警匪一家,如果哪一天你遇上这这种警察,如果你出于正义与警察产生口角,你能保证警察不会以各种借口把你“当场击毙”,你纵有一千张嘴,也会无处申冤。这绝不是耸人听闻,让警察有随意“当场击毙”的权力,绝不是公民社会之福。

所以我说,当警察把“当场击毙”当成了简单化的,并引以为荣的政绩时,公民的权力就已经受到了危害,其实,“当场击毙”的背后,就已经排除了法律意义上的“合理怀疑”,甚至有滥用警察枪支使用权的规定,警察制止犯罪,其实有很多的选择,如电棒,催泪弹,并不一定要用枪支来当场击毙,警察存在的目的在于制止犯罪、制服嫌犯、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,而这并不一定非要“当场击毙”,能够“击而不毙”,达到“制止”和制服的目的,当是最佳选择,正当目前最高法院在提倡疑者不杀,杀者不疑的时候,多少让人觉得“当场击毙”与建设法制社会和和谐社会的些格格不入。所以也难怪些话题存在巨大的争议,也难怪的法律人士说,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来说,警察没有随意剥夺任何一个人包括暴徒和各类嫌犯生命的权利。有罪无罪,该死该活,如何处治,必须交由法院依法审判而定。“当场击毙”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,甚至留下“遗憾”,造成冤屈,这在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,屡见不鲜。所以,“当场击毙”不宜提倡,不能滥用,不是万不得已决不应“当场击毙”。如果我们的社会到处充斥当场击毙的标语,除了恐怖,就不得不让人觉得当今的中国似乎正处于战争状态,也只有战争状态,才会有“就地正法”的场景,街道上应该更的出现商品社会应有的商品广告而不是杀人标语。

警察办案的手段如此沦落到了只能“当场击毙”的地步,其实真的是警察的悲哀,是警察无能的充分表现,看起来很爽,其实很无奈,希望中国的警察们能感觉到这一点。

分类:社会万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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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7-06-13 01:16